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丹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包括本局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统计调查查询,网上办事,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月度统计)。
(二)公开形式:本局主要采取在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丹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相关信息。本局当面受理点:丹阳市统计局办公室(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行政中心3楼C区)。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11-86526840。
(三)公开时限: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丹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11-86526840,传真:0511-86500437,通信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行政中心3楼C区市统计局,邮编212300,电子邮箱:372451194@qq.com。
(二)申请受理和申请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本局将分批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逐步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程序
1、受理申请(即收即办)
(1)收到申请人邮寄书面申请,在信封注明收到时间,并填写“丹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表”,进行登记编号。
(2)从网上收到申请,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后按第(1)款流程操作。
(3)申请人当面申请,请申请人当面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1、审核要件(1—3个工作日)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①有联系电话但无联系地址的,应与申请人主动联系,确定联系地址;无联系电话也无联系地址的,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②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应审核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审核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不齐全的拟制“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材料补充。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判断所需具体信息的,拟制“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一个申请包含多个信息项目的,拟制“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方式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申请信息拆分过细的(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需对现有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拟制“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拟制“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其不予重复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拟制“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②确定是否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党组系统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问题咨询等,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拟制“非条例所指应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③确定是否由本机关公开。依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按工作权限能够确定信息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制作或保存的,进入第三条操作;能够确定信息不是市统计局制作或保存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能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公开主体不明确的,向相关职能单位出具“征求意见函”,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是否由本机关公开。
④申请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若已经主动公开,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国家档案馆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信息的,拟制“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没有对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应与申请人主动联系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一般以纸质、邮寄方式处理。
2、信息查档(半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材料查询单”到局档案室或相关科室查档。查询结果由办公室负责人在查询单签字确认,并盖“丹阳市统计局”公章。信息存在,提取信息原件并复印。信息不存在,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其中,可以确定信息已移交市国家档案馆的,应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告知档案馆联系方式
3、保密审查(半个工作日)
由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查,并盖“丹阳市统计局”公章。涉及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的,拟制“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4、公开审查(1—3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①已主动公开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提供网址和市档案馆信息查阅点联系方式)。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可以同时提供。
②没有主动公开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向第三方发“第三方意见征询函”(3个工作日,不计入答复期限)。
①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拟制“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③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经信息公开办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同时,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告知第三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3)不涉密,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向相关单位发“征求意见函”(3个工作日),
①可以公开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②不可以公开且能说明理由的,拟制“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等,在采取遮挡、复印等技术手段后,拟制“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予以说明。
5、答复申请
(1)科室根据审核要件、信息查档、保密审查、公开审查情况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答复的,拟制“延期答复告知书”(半个工作日)。
(2)征求法律顾问意见(1—2个工作日)。有修改意见的,由科室与办公室分管领导、法律顾问会商,必要时邀请法院、相关职能单位参加,形成一致意见。
(3)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半个工作日)。
(4)办公室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
(5)制作正式告知书,加盖“丹阳市统计局”公章后,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即签即办);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相关缴费后,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相关确定执行。
(六)答复时限
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七)申诉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本局监督电话:0511-86526840,电子邮箱:dyxyj@163.com,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行政中心3楼C区市统计局办公室,邮编:2123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