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司徒征补安置〔2026〕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司徒预征告[2026]年第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司徒镇谭巷村、谭巷村谭巷六、七、八组共有土地、谭巷村谭巷八组 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司徒镇谭巷村 集体所有土地0.0225公顷(0.3375亩),其中农用地0.0225公顷(0.33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 拟征收司徒镇谭巷村谭巷六、七、八组共有 集体所有土地0.6208公顷(9.312亩),其中农用地0.6208公顷(9.312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 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 拟征收司徒镇谭巷村谭巷八组 集体所有土地1.7482公顷(26.223亩),其中农用地1.7482公顷(26.223亩),含耕地0.0566公顷(0.849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旧标准未能衔接,根据省厅工作指引,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丹阳市执行标准〔《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3〕35号)〕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丹阳市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丹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规发(2023)2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丹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丹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区中心所(联系人:何文君;电话:0511-88159100;邮编:212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丹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谭巷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汤木顺 电话:0511-8680203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以上公告内容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方能生效。否则,以上公告内容作废。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