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财政局
丹阳市教育局
丹教〔2021〕132号
丹阳市财政局 丹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丹阳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丹阳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阳市财政局 丹阳市教育局
2021年9月10日
丹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
附件
丹阳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省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8%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生总数10%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三)残疾学生免住宿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生总数的6%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政府资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总数的8%确定。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二)免保教费。对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第九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人数和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学生资助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丹阳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丹阳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财政局和丹阳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