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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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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完善了江苏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为更好地促进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制定《条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支撑推动质量强国、交通强国战略实施,落实建设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加强立法对交通建设的引领和保障。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从业责任和监管要求。

三是理顺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管程序、要求。

《条例》共五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监管模式,加强统一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二是明确监管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原则。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细化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是规定从业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是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法人负责制。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实施建设管理。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标、质量监督、开工、交工、竣工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四是明确勘察单位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对特殊建设条件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提出防治建议。

五是明确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总体设计,对具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

六是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推进施工班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并明确施工单位专业分包的要求。

七是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按照监理规范实施旁站监理。

八是明确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并规定工地试验室相关要求。

九是规定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依法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信用状况、保障措施等要求和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对工程投标、履约、质量保修等提供保证;已采用有关方式提供保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相关保证金。

十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并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

(三)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特定种类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二是明确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是统一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规定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规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同步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内容和方式等,根据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权限,以及工程交工、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和信用管理等有关要求。

(四)补充细化相关法律责任,增强治理效能

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新设定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结合监管需要,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的有关违法情形,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应法律责任,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完善处罚方式,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过罚相当,以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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