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12月3日制定出台《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后根据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规则》中不适应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12月7日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交规〔2022〕6号)公布实施,现将修改的条款公示如下:
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苏交规〔2020〕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新增一项作为第十一条第(五)项“(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八)项。
(六)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此规范性文件的时效为:2021.2.1-202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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