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微信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解读

访问量: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7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附件1: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附件2:附件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