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条例》,丹阳市公安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和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丹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丹阳市公安局党委及领导分工
2、行政权力事项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丹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查阅。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丹阳市公安局还将视情况采用丹阳公安微警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丹阳市公安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丹阳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丹阳市公安局新闻中心作为丹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00号,邮编:212300;联系电话:0511-86523311;传真号码:无,电子邮箱:无(注:本传真和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按照法定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