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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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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导墅镇人民政府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镇编制了《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丹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下的镇区动态板块进行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镇政府制定的规章;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镇政府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镇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镇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导墅镇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 公开形式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镇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宣传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镇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档案室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也可在丹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丹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的时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定)。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其他相关要求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丹阳市导墅镇党政和政法办公室是导墅镇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丹阳市导墅镇新征路38号,邮编:212361,联系电话:0511-86682672,传真号码0511-8668267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