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服务对象作为小区物业方,可委托律师或者提供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查询窗口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