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