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产后携带费用清单、发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至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详情可咨询结算科0511-8650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