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风险报告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如何报告也有具体规定,2020年省政府出台《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5个目录、6个配套性文件,具体规范不同行业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的行为。
风险报告的多少不是执法检查的主要依据,监管执法重点关注的是未开展风险报告、风险零报告和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执法查处的是风险不报、少报、漏报、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只要企业规范报告风险,落实好相关管控措施,不会出现风险报得越多,执法检查的频次就越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