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丹经发价规发【1】号《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小区如果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小区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若未成立业主大会(属于前期物业),则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丹经发价规发【1】号《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该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该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停车收费标准可根据丹经发价【2021】357号:业主共有室内、室外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120元的汽车停放费。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