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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4)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市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发布日期:2023-11-28 11:50来源:丹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