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居民群众提出的涉及社区的重大问题,原则上由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拓宽居民群众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载体和途径,积极探索居民议事会、居民理事会、民情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等多种协商方法,将政协的“有事好商量”和民政的“民主协商议事会”结合起来,完善居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对需要社区落实的事项,社区“两委”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协商结果要认真采纳;对协商过程中持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及时做好解释说明、统一思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