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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文规定,哪些情况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是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应在平时重视收集、整理与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便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提供。

发布日期:2025-12-12 14:38来源:丹阳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