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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1 号文规定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加计扣除列入事先备案的地区,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发布日期:2025-12-12 14:34来源:丹阳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