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掌握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科学谋划和实施“十五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
联系人:韩飞 联系电话:0511-88159032
特此公告。
附件:1.
丹阳市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认定结果汇总表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