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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丹阳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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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丹阳市行政检查主体(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40个)

1.丹阳市档案局

2.丹阳市国家保密局

3.丹阳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丹阳市新闻出版局(丹阳市版权局)

5.丹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丹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8.丹阳市数据局(丹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9.丹阳市公安局

10.丹阳市司法局

11.丹阳市民政局

12.丹阳市农业农村局

13.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林业局)

14.丹阳市水利局

15.丹阳市教育局

16.丹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丹阳市文物局)

17.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丹阳市医疗保障局

19.丹阳市经济发展局(丹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丹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丹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丹阳市科学技术局

21.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丹阳市地震局)

22.丹阳市城市管理局(丹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3.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丹阳市知识产权局)

24.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25.丹阳市统计局

26.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27.丹阳市财政局

28.丹阳市商务局

29.丹阳市曲阿街道办事处

30.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

31.丹阳市司徒镇人民政府

32.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

33.丹阳市珥陵镇人民政府

34.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

35.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

36.丹阳市吕城镇人民政府

37.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

38.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

39.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

40.丹阳市界牌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0个)

1.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丹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3.丹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4.丹阳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

5.丹阳市公安局和平桥派出所

6.丹阳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

7.丹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8.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

9.丹阳市公安局荆林派出所

10.丹阳市公安局大泊派出所

11.丹阳市公安局横塘派出所

12.丹阳市公安局吕城派出所

13.丹阳市公安局陵口派出所

14.丹阳市公安局后巷派出所

15.丹阳市公安局埤城派出所

16.丹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

17.丹阳市公安局访仙派出所

18.丹阳市公安局界牌派出所

19.丹阳市公安局司徒派出所

20.丹阳市公安局延陵派出所

21.丹阳市公安局珥陵派出所

22.丹阳市公安局导墅派出所

23.丹阳市公安局皇塘派出所

24.丹阳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25.丹阳市公安局城管派出所

26.丹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

27.丹阳市林特产技术指导站

28.丹阳市植保植检站

29.丹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0.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三、依法受委托组织(5个)

1.丹阳市卫生监督所(受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

2.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3.丹阳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受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4.丹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受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5.丹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四、有关事项

1.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 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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