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和学员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业务条件》(GB/T 30340-202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25),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二、备案地点
丹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丹阳市兰陵路88号二楼217窗口),联系电话:0511-86570303,0511-86969152。
三、备案期限
(一)新设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进入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窗口)办理备案。
(二)存量经营者。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但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备案申请,启动备案程序。
四、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备案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教学车辆及教练员相关文件、管理制度文本等。具体内容、格式及份数要求详见附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指南》。
五、法律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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